(2011)北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侯瑞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瑞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瑞志,无业。2010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瑞志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瑞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侯瑞志以认识市领导,能为被害人谷某甲的女儿谷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在唐山市路北区216楼付1门3号谷某甲家中,分多次诈骗其人民币共计11万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瑞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侯瑞志的供述、被害人谷某甲的陈述、证人谷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瑞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瑞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瑞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瑞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小明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