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