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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