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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余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余催字第1号申请人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人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51751号(票面为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欧伦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云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某审判员 王     某     某审判员 邵某某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岑     某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