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商终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商终字第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负责人蒋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英。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瑞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0)熟商初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亮代理审判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俞水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儒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