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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临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应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应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应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应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本案能及时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某某、方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青龙公寓c幢502室住房及c幢107车库价值250000元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丽林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