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词与钱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词,钱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宋词,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钱小卫,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词诉被告钱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词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词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宋词负担。审 判 长 蔡 航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人民陪审员张世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