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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词与钱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词,钱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孝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宋词,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钱小卫,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词诉被告钱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词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词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为576元,由原告宋词负担。审 判 长 蔡         航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人民陪审员张世炉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