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莹与兰婷婷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莹,兰婷婷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崔莹,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XX,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婷婷,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莹与被告兰婷婷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莹以被告兰婷婷现已拆除违法扩建部分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莹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婷婷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莹撤回对被告兰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莹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