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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与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军。被告: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兰华。委托代理人:吴楚林。原告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发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小军,被告韩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发公司起诉称:2010年6月18日,创发公司、韩图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合同,自2010年6月18日起到2010年9月30日止,创发公司共向韩图公司提供各种规格拉链28659条,合计货款58518.27元,其中6月份创发公司供给韩图公司各种规格拉链6264条,合计货款16358.14元,韩图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支付货款16300元。7-8月份创发公司供给韩图公司各种规格拉链22395条,合计货款42160.13元。所欠货款创发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图公司支付货款42160元及利息2108元(按42160元按月利率1%从2010年9月1日计算至2011年2月28日),合计44268元。在诉讼中,创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韩图公司支付货款42160元及利息2000元(按42160元按月利率1%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计算为2066元,但主张2000元),合计44160元。原告创发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原件1份,证明创发公司、韩图公司有买卖关系的事实。2.结算清单原件59份,证明创发公司、韩图公司发生买卖业务总的货款金额是58518.27元的事实。被告韩图公司答辩称,对创发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欠创发公司货款42160元是事实,但因创发公司后提供的几单拉链延迟交货造成韩图公司经济损失,客户的订单不要了,所以韩图公司拒绝支付货款。被告韩图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传真原件一份,证明2010年8月24日韩图公司向创发公司下单的拉链,创发公司延期交货的事实。2.送货清单原件六份,证明韩图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向创发公司下单的事实。被告韩图公司对原告创发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第二条,虽然当时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但双方口头约定是每单下单后一个星期交货。证据2,没有异议。原告创发公司对被告韩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韩图公司的待证事实,双方没有确定具体的交货日期,8月份是旺季,客户下单后创发公司要半个月或一个月内发货,淡季时二、三天就能发货。本院对原告创发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韩图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本院对被告韩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韩图公司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创发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2010年6月18日,创发公司、韩图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创发公司根据韩图公司的需要,尽生产能力供给拉链系列产品,标的物及标的物规格、数量、单价、价款、交付时间,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属于创发公司直接送货或韩图公司自提的,以韩图公司或韩图公司经办人在创发公司销售清单中的签字或盖章为准,韩图公司在收到货物三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向创发公司另行索要销售清单的,即以创发公司的电文或传真件或创发公司的销售清单为准。数量异议期限七天,超过异议期限的视为数量准确。交货地点及时间为创发公司仓库,或由韩图公司委托创发公司代办托运。创发公司当月货款次月全部付清。韩图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拖欠货款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创发公司、韩图公司之间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创发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韩图公司未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创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创发公司、韩图公司签订的长期购销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韩图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传真给创发公司要求创发公司供应拉链的清单中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故韩图公司抗辩创发公司提供的后几单拉链延迟交货造成韩图公司经济损失,韩图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货款42160元;二、被告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创发拉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杭州韩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