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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明杰与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杰,许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0号原告:孔明杰,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许红杰,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明杰与被告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明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审 判 员  朱 岚人民陪审员  张金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