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明杰与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杰,许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70号原告:孔明杰,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许红杰,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明杰与被告许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明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审 判 员 朱 岚人民陪审员 张金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