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79号。代表人:梁俊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山,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2号。法定代表人:田兴华,总经理。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79号1号楼4层。代表人:刘文松,经理。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省建一公司家属院2院2号楼2单元7层5号。代表人:朱全生,经理。原审原告南江县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天元分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碑民三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