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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与郭元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1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潘园单,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萍萍,女。被申请人郭元华,男。委托代理余涛,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因与郭元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仲案字(2009)第1327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阳光美家家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