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30号原告:罗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蒋尝卿,浙江省象山县振兴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