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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30号原告:罗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蒋尝卿,浙江省象山县振兴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