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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新姑与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姑,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林新姑。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蒋月月。被告蒋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姑诉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姑以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新姑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