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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88号原告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耀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1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