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3月IO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诉讼费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仓仓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