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万德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万德;路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 原告常万德,男. 被告路银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万德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万德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常万德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