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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万德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万德;路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2号 原告常万德,男. 被告路银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万德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万德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常万德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