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余长琼与应吻禾、郭本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应某,郭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童广玉,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守国、王家济,均系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应某、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