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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建州与张采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州,张采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建州。委托代理人高冬。被告张采连。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州与被告张采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州于2011年3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