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汪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汪某,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已故。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约50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蔡以中,裕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某与被告汪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薛 文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翁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