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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李景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李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李伟,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李景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东路。负责人:王九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徐凤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谯城区州后街***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运,基本情况同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73号。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李伟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阜汽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四汽车队、李景运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李伟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李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李伟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海 洋审判员 徐���义审判员 刘 长 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