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钱建芳与钱玉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建芳;钱玉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原告钱建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烨敏。被告钱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芳与被告钱玉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芳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