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钱建芳与钱玉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建芳;钱玉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原告钱建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烨敏。被告钱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芳与被告钱玉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芳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