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方焕松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焕松,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方焕松(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09051713,系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军勇钢模钢管租赁站业主),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01096)。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焕松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焕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焕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方焕松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