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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徐小永与谢佳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小永;谢佳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佳平。上诉人徐小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徐小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小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徐小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