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君赫诉被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君赫,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汪君赫,男。法定代理人:毛晓静,女。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俊,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君赫诉被告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君赫的法定代理人毛晓静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君赫的法定代理人毛晓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君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光瑜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厚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