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龚剑兵与池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剑兵,池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90号原告龚剑兵,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池朝霞,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剑兵与被告池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剑兵于2011年3月10日以被告池朝霞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程时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龚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