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龚剑兵与池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剑兵,池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90号原告龚剑兵,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池朝霞,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剑兵与被告池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剑兵于2011年3月10日以被告池朝霞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程时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剑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龚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