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元水与郑绿琼、黄天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绿琼,朱元水,黄天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绿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元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天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施中南。上诉人郑绿琼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郑绿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郑绿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绿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 松 巍代理审判员 单 晓 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