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男,生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六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三日,汉族,八鱼镇张家岭村六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执行刘文华与王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斌向申请执行人刘文华赔偿车损1578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获悉被执行人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中有到期债权,依法协执予以提取其债权1653元,其中1603元已向申请人发放,50元交纳执行费,此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