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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营与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国营,职工。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营与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国营承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郭援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赵治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