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营与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国营,职工。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营与被告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国营承担。审判长 朱金池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郭援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赵治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