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临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号。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次事故中有崔华金受伤,并且未医疗终结,需待崔华金医疗终结后才能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祖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