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世昌与李丐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昌,李丐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70-1号原告张世昌。被告李丐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昌与被告李丐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昌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世昌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邢国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