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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汪家康与汪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康,汪家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汪家康,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已故。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家平,男,汉族,约50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蔡以中,裕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家康与被告汪家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家康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长 薛 文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翁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