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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90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深,且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婚后矛盾层出不穷。因生活所迫,我们曾同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被告不但拈轻怕重,而且心胸狭窄,经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2009年11月,我外出打工,被告多次去我娘家找茬闹事,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我于2010年向周至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我二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我们还一起逛街,我还给原告买过衣服。外出打工期间,我也没有限制她的人身自由。2010年9月24日,我的父母去她家给她父亲过生日,没有毁坏她家的大门,也没有对她家人实施暴力。原告父母担心她们女儿在我家里受欺负,所以不让她回我家。事实证明,我对她一片真心,没有恶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亦为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雷某某2009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彼此珍惜婚后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就其离婚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分居时间亦不足两年,故对其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佑国代理审判员  马 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