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孔某,无业。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详且分居未满两年,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孔某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孔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