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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孔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孔某,无业。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详且分居未满两年,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孔某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孔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