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一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西河村民组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0078号原告:黄某甲,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榜胜,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西河村民组。负责人:陈某,组长。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第三人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西河村民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1年3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束 建人民陪审员 耿 山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