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933号原告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东头。法定代表人梁岭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婷,女。被告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昆明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宏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际华三五一一家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元,本院减半收取975.5元。因原告已预交1951元,故本院退付原告975.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