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裘冰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18号原告裘冰。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徐逸峰。委托代理人余朝阳。原告裘冰不服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2010年11月21日作出的杭公(交)上决字[2010]第915858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裘 虹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