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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湖南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20。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