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新建),农民,(系王某甲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农民,(系王某甲之弟)。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阿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义,刘爱玲,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新建)、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阿弟,被上诉人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义、刘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徐兴锋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