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金力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345号罪犯金力平。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7)邯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力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0年12月17日提出(2010)冀石狱二减字第3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一次,记功四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金力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