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兴安与被上诉人张诚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兴安;张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兴安,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业山,浉河区民权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连霞,女,系王兴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诚,男,1974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安因与被上诉人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兴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连霞、李业山,被上诉人张诚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回上诉人王兴安。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王西福审判员  余继田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牧—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