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萍英与杨春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影,刘萍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影。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萍英。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影因与被上诉人刘萍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春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被上诉人刘萍英的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