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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原审被告徐某某,男。上诉人范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元,本院减半收取841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余款841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 判 长  慈云西审 判 员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XX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