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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石矸宁雨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石矸宁雨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7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瑛,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市鄞州石矸宁雨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栎社村。代表人:胡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石矸宁雨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石矸宁雨纸箱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