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张某某、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7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甲。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某某。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天鸿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1月18日,张某某由于生活经营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找到我,以王某为中间人,向我借款15万元。同日,我通过王某将该笔款项交付张某某,由张某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等事项。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归还欠款。在张某某借款时,与章某某为夫妻关系,张某某借款时也告知我及王某该事实,因此该笔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章某某:1、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2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31%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969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某辩称:李某某诉状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一、张某某不认识李某某,也从未向李某某借款,而是向一同赌博并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的王某借款,是非法债务,全部用于赌博和吸毒,应收缴。这件事与章某某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钱也已经还清了,请求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被告章某某辩称:我与张某某于1982年结婚。张某某自1999年开始坐牢后没有为家庭赚取一分钱。2007年因征地拆迁,一家领取了补偿款90余某某。因为有钱了,张某某就开始变本加厉赌博、吸毒,常年在赌博场所,拆迁补偿款被张某某赌博挥霍并连累亲戚朋友,一家颜面尽失。受不尽张某某赌博举债的折磨,2010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张某某声明已经还清所有赌债。我根本不认识李某某、王某,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未使用过该借款。所以这笔债务是张某某的个人赌博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关系。2、结婚申请书、档案证明单,证明借款期限内,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还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借款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对证据1中张某某的签字和指印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做合法生意”等并不是张某某本人所写,对借条中的借款时间也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为可以证明因为张某某赌博,所以两被告离婚了;对王某的证词有异议。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社区居某委员会《情况说明》、社区居某的《证明》,共同证明张某某自2001年出狱后没有工作;征地拆迁款有90余某某,无须举债;被告张某某常年赌博并导致夫妻离婚。3、借条、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证明张某某常年赌博,随时准备举债。4、离婚协议书,证明两被告分居多年,张某某有家不回,常年赌博,拖欠赌债,导致离婚。5、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某赌博的事实。6、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张某某吸毒的事实。7、收条一份,证明张某某已经向王某还款3万元。8、(2000)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2007)拱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与王某的具体情况。9、(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7号案件的两份庭审笔录,证明李某某就本案同一事由起诉并撤诉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李某某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力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7背面还有一份借条,归还的3万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结合上述质证意见并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据予以确认,证人王某的证言能与本案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陈述应予确认。对被告张某某、被告章某某提交的证据1予以确认;证据2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不予采纳;证据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证据4、5、6予以确认;证据7、8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李某某持借条一张向张某某主张债权,该借条载明:“今有(借款人)张某某因做合法生意需要向(出借人)李某某借到现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即自2010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借款人张某某。”就前述债权,李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过张某某及章某某,即(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7号案件,后李某某撤诉。另查明,张某某及章某某原系夫妻。2010年6月4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言明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分居数年,导致感情破裂,自愿离婚。2010年12月3日,张某某、章某某所在的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社区居某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张某某在1999年坐牢前后常有赌博行为,曾因赌博被派出所拘留,因赌博举债导致与章某某离婚。2009年4月,张某某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罚款500元。2011年1月,张某某因吸食冰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5天。本院认为:涉案《借条》明确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5万元。张某某虽对借条和借款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因此,对15万元借款,张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针对李某某诉请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章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与张某某分居数年、张某某存在赌博和吸毒的恶习的事实,继而证明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某诉请章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不成立。对李某某诉请的逾期还款利息,因借条对借款的起讫时间并不明确,本院仅支持自本案起诉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部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50000元。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12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1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