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漯立行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漯立行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修瑞,总经理。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祁金立,市长。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姚云华,区长。第三人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第三人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占军,经理。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因被申请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华威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以申请人与相关方面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服从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漯河市汇丰服装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昝玉成审判员 王跃民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