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瓯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向某某、向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淮南××乡××运输服务与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某某,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瓯保字第3号申请人向某某。被申请人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申请人向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前,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皖04023**号变形拖拉机。申请人向某某已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淮南××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04/023**号(发动机号码:f5703992,车辆识别代号:lvbl3pbb98x106819)变形拖拉机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向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XX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杜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