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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成、代理检察员包旭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侦查,本案于2011年1月24日延期审理,并于同年2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吕西亮(已判刑)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四辆,合计价值3036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同伙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吕西亮(已判刑)至本市当湖街道维多利亚浴室门口处,采用搭线手段,窃得失主彭华的鄂a×××××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94元。另查明:鄂a×××××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彭华。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失主彭华陈述证实:2010年5月26日晚上至第二日早上,其牌照为鄂a×××××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当湖街道维多利亚宾馆门口被盗。2、同伙吕西亮供述证实:2010年5月27日凌晨其伙同一个叫“陈永红”的河南老乡在平湖市当湖街道维多利亚浴室门口盗窃摩托车的事实。3、证人周某乙证言及开庭笔录证实:2010年5月27日凌晨,其与“邹军”一组,其哥哥周某甲和吕西亮一组,四人驾驶二辆摩托车从上海嘉定区来到平湖市盗窃摩托车,其哥哥周某甲和吕西亮那组是由其哥哥驾驶摩托车,二辆摩托车在嘉善分开后各自开到平湖市实施盗窃。后周某甲对其说过“在一个浴室门口偷到了一辆红色的雅马哈摩托车及吕西亮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情。平时吕西亮叫其哥哥周某甲为“永红”(音同)。4、被告人周某甲的辨认笔录二份证实:其伙同吕西亮实施盗窃的地点。5、同伙吕西亮(冒名谢帮东)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陈永红”(音同)实施盗窃的地点。6、证人周某乙辨认笔录证实:吕西亮与其一起来到平湖盗窃摩托车的情况。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所涉雅马哈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彭华的事实。8、赃物照片及被盗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本案所涉雅马哈摩托车的情况。9、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所涉二轮雅马哈摩托车鉴定价格5394元。10、(2011)嘉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同伙吕西亮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的情况。1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周某甲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在卷。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周某甲盗窃失主徐平、沈中、张恩明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的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539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甲拒不认罪,态度较差,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登峰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