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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4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与李延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延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125号原告XX。被告李延世。原告XX与被告李延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XX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