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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又名李小锋。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善忠、朱忠涛,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并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系西安思源学院东方技术学校学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打过原告,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便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善待原告。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应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本院退付原告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