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俞亮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俞亮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永海。委托代理人卢建军。被告俞亮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俞亮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亮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亮丰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俞亮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杭州珊瑚沙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